(2017)苏0707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唐红利、李宝秋与吕从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利,李宝秋,吕从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2211号原告:唐红利,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李宝秋(又名李保秋),女,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洪学,男,1959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吕从德,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唐红利、李宝秋与被告吕从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红利、李宝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洪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从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红利、李宝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吕从德支付唐红利劳务费20700元,支付李宝秋劳务费17700元;2.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二原告跟随被告在工地干活,劳务结束后,被告欠原告唐红利劳务费20700元,欠李宝秋劳务费177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无钱支付,于2017年2月12日出具欠条一张归二原告持有。后被告一直拒付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吕从德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原告唐红利、李宝秋跟随被告吕从德从事建筑劳务,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唐红利劳务费20700元,欠原告李宝秋劳务费17700元,并于2017年2月12日出具欠条一张交二原告持有,欠条注明唐红利工日152个,每工日200元,借支9700元,李宝秋工日148个,每工日150元,借支4500元。后原告唐红利、李宝秋多次向被告吕从德索要劳务费均遭拒,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唐红利、李宝秋为被告吕从德提供劳务,原被告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应按约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被告吕从德欠原告唐红利劳务费20700元,欠李宝秋劳务费17700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唐红利要求吕从德支付劳务费20700元,支付李宝秋劳务费17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从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红利劳务费20700元;二、被告吕从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宝秋劳务费17700元。如被告吕从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被告吕从德承担,该费用原告唐红利、李宝秋已预交,由被告吕从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唐红利、李宝秋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