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吕耀东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耀东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刑终8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耀东,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怀宁县,住安庆市。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耀东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皖082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吕耀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犯罪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吕耀东与安庆赛格电脑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以29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赛格公司开发的安庆赛格电脑城3号楼C206商铺,同年8月3日赛格公司开具了290万元的购房发票。2013年8月6日,被告人吕耀东以业务需要、证明公司实力为由,找到时任赛格公司副总经理的江某(另处),要求江某帮忙为其购置的安庆赛格电脑城3号楼C206商铺虚开一张价格为634.3326万元的购房发票。江某同意并安排公司会计王某(另处)开具,王某遂按要求虚开了一张价格为634.3326万元的购房发票,发票加盖赛格公司公章后交付给了被告人吕耀东。2013年9月1日,被告人吕耀东以安庆市耀东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耀东公司”)名义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并以公司股东身份用其名下的安庆赛格电脑城3号楼C206商铺提供抵押担保。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规定,对于一年内购买的房地产提供抵押的,需搜集房地产购置发票并上网或前往税务部门查询发票真伪作为房地产购买价格的佐证材料,并一律以购买价值与评估价值中价值低位者作为抵押率适用参考价值。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在贷前审查时要求被告人吕耀东除提交抵押物评估报告外须再提供抵押房产的原始购房发票。为取得足额贷款,被告人吕耀东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提交了购买价格为634.3326万元的虚假购房发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的经办人员经上网查询,确认发票真实后,因购房发票载明的购买价格比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格低,即按照发票载明的634.3326万元的购买价格作为抵押率适用参考价值,同时因适用购买价格并按规定的65%的抵押率折算后仍只能授信410万元,另90万元则由被告人吕耀东以耀东公司名义向中银保险安庆中心支公司购买企贷保(D)—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提供担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于2013年9月12日发放贷款500万元,其中被告人吕耀东通过使用虚假购房发票骗得抵押贷款的数额为41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4年9月9日到期,现逾期未还。经怀宁县认证中心评估,即位于安庆市开发区赛格数码城3号楼C206商铺于2014年10月25日的市场价值人民币322.4248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申请立案报告,证实案发情况。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申请贷款公司的信息。3、中国银行借款凭证、中国银行贷款用款凭证2013年怀中小保字0101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3年怀中小抵字0101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13年怀中小借字010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3年怀中小保字01014-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企贷保(D)-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单,证实耀东公司以购货名义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借款500万元,所贷借款由吕耀东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琚某,4提供个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吕耀东提供个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总量内90万元追加安庆市耀东橡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企贷保D-企业履约保证保险提供担保。4、关于安庆市耀东橡塑有限责任公司贷款资料流向说明、安庆市耀东橡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及账户交易流水,证实500万元贷款的资金流向。5、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记账联、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吕耀东以290万元购买赛格电脑城3号楼C206商铺。6、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实吕耀东通过中国银行汇款200万元。7、房地产权登记表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证实赛格电脑城3号楼C206室2013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9日设定的他项权利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8、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安庆赛格电脑城置业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证实吕耀东支付赛格电脑城3号楼C206室290万元购房款后,于2016年8月6日,以业务需要,增强公司竞争力为由,要求赛格电脑城有限公司开具一张购房金额高的售房发票,该公司考虑维系客户关系,按其要求临时开具了6343326元的房款发票,该发票于开具当月收回作废。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出具的关于安庆市耀东橡塑有限责任公司在我行500万元贷款相关情况的说明、关于安庆市耀东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情况说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批复通知书关于安庆市耀东橡塑有限责任公司授信总量的批复及股东会决议、申请书、安庆分行中小企业授信项目送审备案表等贷款申报材料和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9月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为安庆市耀东橡塑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该笔贷款中410万元由吕耀东用位于安庆市赛格电脑城3号楼C206铺的商住房提供抵押担保。另90万元由借款人向中银保险安庆中心支公司购买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提供担保,由借款人股东吕耀东购买并支付保费。10、关于安庆市耀东橡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情况的说明及查询结果单截图,证实被告人吕耀东申请贷款时提交了抵押物评估报告及购房发票原件,发票上载明购买价格为634.3326万元,经银行经办人员对发票进行上网查询,验证该发票真实。11、关于安庆市耀东橡塑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损失认定情况的说明,证实截止2016年6月30日,借款人共拖欠中国银行怀宁支行逾期贷款本息合计554.37万元。1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小企业“快易贷”授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实“快易贷”业务的内容。13、中国银行安庆分行庆中银企[2011]02号文件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中小企业部出具的关于我行对新购房产的抵押参考价值取值方法的说明,证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规定,对于一年内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物,一律以购买价值与评估价值中价值低位者作为抵押率适用参考价值。1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证实抵押贷款抵押率上限的比率。15、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吕耀东的身份信息。1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吕耀东系被抓获归案。17、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初字第00158号民事调解书、(2015)宜执字第00331号执行通知书、(2015)宜执字第00331-1号执行裁定书,证实该案民事部分已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对涉案抵押房地产予以拍卖。(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副行长、证人陈某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主任,均证实2013年8月份,安庆耀东橡塑有限责任公司的吕耀东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申请了500万元贷款,申请时,吕耀东所提供安庆赛格数码城C206室作为抵押,吕耀东提交了634.3326万元的安庆市赛格数码城C206室的购房发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经上网审核发票真实(形式真实)后,按照购房发票价格以抵押率六五折,发放贷款410万元,剩下90万元按照“企贷保”产品要求,由吕耀东交保险费,发放贷款9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4年9月9日到期,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多次催收,吕耀东截止到2015年12月17日为止本息均未支付。2、证人江某系安徽德润集团副总经理,证实其安排财务人员王某为吕耀东某1开了安庆市赛格数码城C206室价格为634.3326万元的购房发票,真实价格为290万元,当时吕耀东称是业务需要,为了体现公司实力。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8月6日虚开票号为00013041,票面金额为6343326.00元的发票,票面金额是江某安排开的,虚开后加盖安庆赛格电脑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后交给了吕耀东,后其又于2013年8月22日开出00013044号退回同金额的发票。4、证人琚某,4系安庆市耀东橡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实吕耀东以安庆市耀东橡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于2013年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通过抵押安庆市赛格数码城3号楼C206室,贷款500万元的事实。贷款所需文件上签字系其所签。所得贷款主要用于借款、C206室的装潢及归还前期购买门面的债务。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吕耀东在安庆购置赛格数码城C206室和207室时在李某处借款,后吕耀东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怀宁支行贷款500万元到账还给李某200万元的事实。(三)被告人吕耀东供述及辩解,证实2013年8月6日,因业务需要,证明公司实力,其找到安庆赛格电脑城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某及会计王某帮忙为其购买的安庆赛格数码城3栋C206室虚开了一张价格634.3326万元的购房发票,原发票注明的购房价格为290万元。2013年8、9月份,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申请额度为500万元的贷款,其中410万元的贷款,以安庆赛格数码城3栋C206室房产抵押。因为是2013年8月份才办理的新房产,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的要求需要提供购房发票,吕耀东遂向中国银行怀宁支行提供了虚开的发票。贷款获批,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民间拆借及家庭开支,该笔贷款及利息至今未归还。(四)鉴定意见:1、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皖新房估报字[2013]第0625号房地产估计报告,证实吕耀东在申请贷款时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抵押物的评估价格。2、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怀价认定[2016]41号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标的物于2014年10月25日市场零售价格为322.4248万元。原判依据上述证据认为,被告人吕耀东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耀东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吕耀东不服,上诉提出其向银行提供的假购房发票银行是明知的,其没有欺骗银行,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其抵押房屋价值已远超贷款数额,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依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宣告其无罪。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上诉人吕耀东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原判己列举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吕耀东就本案的事实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吕耀东上诉称其向银行提供的假购房发票银行是明知的,其没有欺骗银行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吕耀东为提高贷款额度向银行提供虚开的超过购房实际价值的发票,银行参照此发票数额发放超额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实,有报案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和上诉人供述所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事实清楚。上诉人吕耀东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发票是虚假的供述,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同时,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对吕耀东提供的虚假发票的情况是否知情亦不影响上诉人吕耀东某2成骗取贷款罪。故上诉人吕耀东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上诉人吕耀东上诉称抵押房屋价值已远超贷款数额,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上诉理由,经查:2013年7月,吕耀东以29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安庆赛格电脑城3号楼C206商铺,2013年9月其以此房屋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410万元。案发后,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依法设立的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抵押物进行价值认定,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抵押房屋价值322.4248万元。该认定程序合法,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吕耀东上诉所称抵押房屋价值已远超贷款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吕耀东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至今未能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吕耀东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提供虚开的超过购房实际价值的发票,从银行骗取超额贷款至今未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吕耀东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祖琴审判员 方国松审判员 唐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