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徽铜陵金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安徽金桥电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铜陵金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徽金桥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727号原告:安徽铜陵金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组织机构代码75095383-9。法定代表人:张䶮,该管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贺,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桥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771112916N。法定代表人:胡桂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铜陵金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安徽金桥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铜陵金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铜陵金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铜陵金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4416元,减半收取7208元,由原告安徽铜陵金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陈 丰审 判 员 杨 琴人民陪审员 吴齐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