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民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邹德俊与尹洪良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德俊,尹洪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申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邹德俊,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壮飞,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洪良,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再审申请人邹德俊因与被申请人尹洪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6民终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4月12日邹德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邹德俊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德俊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沈维刚审 判 员 李大为代理审判员 王玉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