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黄惠与朱群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群林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群林,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惠,女,1996年12月1日出生,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再审申请人朱群林因与被申请人黄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13民终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朱群林申请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朱群林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群林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易伟军审判员 王小娥审判员 李连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