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203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创顺与陈派芬、陈瑞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创顺,陈派芬,陈瑞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初380号原告:陈创顺,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青,揭阳市揭东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派芬,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告:陈瑞旭,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原告陈创顺与被告陈派芬、陈瑞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创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其与被告在庭外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创顺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创顺负担。审判员  陈理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