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泽荣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荣,陈泽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25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泽荣,男,1980年3月2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泽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泽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泽荣驾驶闽D×××××号轻型封闭货车从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沿国道319线往新罗城区方向行驶,至马坑矿业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2,造成陈某2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泽荣负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闽D×××××号轻型封闭货车车主系厦门市顺丰速运有公司。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泽荣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民警现场勘查取证后,口头传唤被告人陈泽荣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警大队进一步审查,被告人陈泽荣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该起事故在新罗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车主方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车主方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365,342.46元。该款已付清。被害人陈某2的家属表示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泽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工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荣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泽荣案发后能主动报案,接受调查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且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泽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晓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婷(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