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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宝霞与陕西展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宝霞,陕西展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宝霞,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郭彪,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展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陕西工业展览馆办公楼*层。法定代表人:王士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蓬伟,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宝霞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展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拓公司)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4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宝霞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为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吴宝霞诉请仅得到少部分支持,与其主张的违约金5112653元存在巨大差距,申请保全的9套房屋的价值远远大于判决所确认的损失,财产保全失去合法基础,这一认定是错误的。诉讼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应参考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额与其诉讼保全的金额是否相差巨大。商品房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吴宝霞诉讼请求金额不是213030元,而是总计1617162元,包括6个停车位总价是900000元、违约金213030元,因车位至今未履行,还应支付违约金394200元(至2017年3月1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77674元(至2017年3月1日)、诉讼费32258元等。吴宝霞申请保全的9套房屋价值:384.96㎡×6500元/㎡=2500485元。所以,吴宝霞申请诉讼保全财产价值250万余元,法院生效判决支持吴宝霞为161万余元,展拓公司至今也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原审认定事实显然是错误的。2、原审判决认为前案2013年9月西安市中级人民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吴宝霞明知其大部分诉讼请求未获得支持,但其怠于向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诉讼保全措施,致使涉案的9套房屋一直处于查封状态,直至2015年6月才解除查封,吴宝霞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吴宝霞申请查封的9套房产已经于2014年7月2日到期届满,查封效力消灭,而不是原审判决认为的直至2015年6月才解除查封。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规定及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函件,该被查封的9套房产已于2014年7月2日到期届满;2014年7月3日以后,该9套房屋已经解封,原审判决认为因吴宝霞的原因致使该9套房屋直至2015年6月才解封,显属错误。3、原审判决认为因吴宝霞查封该9套房屋导致第三人武继军购买的42套房不能办理网签合同和按揭贷款,直至房屋解除查封后,才办理了网签买卖合同及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吴宝霞的财产保全错误。原审判决这一认定错误。吴宝霞申请查封房屋与案外人武继军不能办理网签合同、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之间无因果关系。吴宝霞只申请查封了9套房屋,位于第7层,与案外人购买的其他层的房屋是独立存在的,可以办理网签、按揭贷款。案外人武继军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从而拒绝向展拓公司支付42套房屋价款17181516元,是其自己违约造成的;根据展拓公司与武继军的合同约定,案外人武继军至迟应当在2010年6月30前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但案外人能办按揭贷款而未办,案外人的违约状态在2010年6月30日后就开始存在,却迟迟于2016年4月4日才签订房屋按揭贷款合同,显然,案外人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原因并不是吴宝霞申请查封该9套房屋造成的。4、原审判决认为案外人武继军以吴宝霞申请查封房屋致使其不能办理网签合同和按揭贷款为由,从而拒绝支付该42套房屋价款17181516元,并以该未付的房价款作为展拓公司的损失计算基数,认定错误。案外人未办理网签和按揭贷款与吴宝霞申请查封房屋无关。原审判决以案外人未支付房款的2倍银行贷款利率为计算依据,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再审本案。展拓公司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违法财产保全和损害后果的基本事实存在。申请人在逾期交房纠纷一案中,要求被申请人承担逾期交房及预期交付车位违约金等共计51126539元,法院最终判决被申请人仅需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13030元,申请人有490余万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超出合法数额的财产保全行为严重侵犯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权。保全行为明显属于滥用诉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武继军共购买了涉案物业第六层至第十层经营酒店,因查封导致两案共十八套房产无法办理网签和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被申请人在履行与武继军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违约,即合同无法网签,武继军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武继军对其购买房屋经营酒店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产生担忧,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42套房屋(包含两案十八套房屋)的全部房款,拒绝履行合同后续付款义务,拒付下余17181516元购房款。2、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违法,应向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应与被申请人将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当。本案申请保全的财产并非双方在该案中存在争议的财产,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财产保全必要的客观事实,即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判决的支持,是衡量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认定条件之一。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支持或全部支持,财产保全则失去了合法的基础和前提,财产保全必然错误。被查封的房屋在保全前已经作为整体楼层的一部分出售给案外人武继军,因申请人的错误保全行为直接导致武继军拒付后期房款1718.1516万元,从而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及时收取房款,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在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后,明知大部分诉请未获支持,怠于向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诉讼保全措施,致使保全房屋一致处于查封状态,直至2015年6月才解除查封,主观上存在过错。3、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任何新证据,其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武继军2010年2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整体购房合同的团购合同,是和开发商之间的一份整体购买合同,但落实到每一个购房合同的时候,必须根据房屋的基本条件来确认每一个房屋的具体单价。申请人故意将查封的两案共18套房屋与武继军整体购买5层房屋开办酒店的事实割裂开,就是想逃脱错误保全行为直接导致武继军拒付42套房款,从而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及时收取42套房屋的房款,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辩称自己保全的财产价值只有250万余元,不是511万余元,属于为再审申请拼凑出来的理由。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案件,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的要求进行审查。在吴宝霞诉展拓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吴宝霞请求展拓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配套建筑未达到使用条件违约金及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等共计5112653.90元,同时申请对展拓公司九套房产进行保全。该案法院最终判决展拓公司向吴宝霞交付车位及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213030元,其他诉请被驳回。从该案吴宝霞的请求、法院的判决理由及最终的判决结果看,吴宝霞不存在滥用诉权,而且法院判决支持的请求与当事人诉讼请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当事人无法预见。吴宝霞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没有超出其诉讼请求总额,也无充分证据认定吴宝霞保全行为主观上有故意和重大过失。至于保全的必要性,也不能成为判断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的理由。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吴宝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向阳审 判 员  张明霞代理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妍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