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5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波,曾用名王洪波,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2010年1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汪韫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6日9时许,被告人王波经电话联系毒品交易后,将毒品一包交给同案人张某望(另案处理),后张番望去到本区沙头街汀根村东桥大街以南300米河涌边,将上述毒品一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简某某(另案处理)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简某某处缴获上述毒品一包(净重0.4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张某望处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其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波抓获。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波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诺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波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波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9时许,被告人王波经电话联系毒品交易后,将毒品一包交给同案人张某望(另案处理),后张番望去到本区沙头街汀根村东桥大街以南300米河涌边,将上述毒品一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简某某(另案处理)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简某某处缴获上述毒品一包(净重0.4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张某望处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其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波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举证的证据证明有: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波被抓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王波处扣押移动电话一台、简某锋持有的毒品海洛因一包。3、通话清单,证实177××××1670登记人是樊某(王波的妻子),该号码与187986685225即张某望的手机号(张某望称王波用177××××1670联系其)于案发当月月份有多次通话;与举报人简某锋(139××××7141)于也有多次通话,于2016年6月15日晚上23时许有4次通话,于2016年6月16日9:35通话一次,通话时间为21秒。4、从被告人王波处缴获的手机通讯记录照片,显示案发当天打出给“番望”两次,最后一次是10:07,标记为②;打出给“老婆”一次,标记为②;139××××7141打进一次,时间是9:35,标记为①;“昨天”的记录:139××××7141打进五次,最后一次时间是23:38,标记为①,能证实从王波处扣押的手机装有两个号码手机卡,其中标记为①的号码与举报人在案发当天和前一天都有通话记录,通过与通话清单对比,可看出号码为177××××1670。5、穗公(司)鉴(化验)字[2016]1226号及检验报告单,证实从举报人处缴获的淡黄色粉块物一包,净重0.4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状况。7、毒品照片,证实毒品的外观状况。8、举报人简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4年通过朋友认识“驼子”,他当时就贩卖毒品海洛因。后来其于2014年9月份向派出所举报将他抓获了。到了今年2016年4月份,其听说他又在汀根村从事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活动。于是其向朋友打听了“驼子”的电话177××××1670,当时其一听电话就知道他是2014年9月份被抓获的“驼子”。其继续向“驼子”要了100元的毒品,相约在汀根村东桥大街以南300米的河涌等,15分钟后有人送货过去。其开车去到上址,等了没多久就有一个男子骑自行车过来交易。之后其还多次向“驼子”购买毒品海洛因,每次都是这个“靓仔”过来交易。到了前几天,其向民警举报“驼子”。到了今天9时许,其和民警在汀根牌坊附近布控,民警交给其一张人民币100元。其打电话给“驼子”说要100元毒品,“驼子”答应了。15分钟后,“靓仔”骑自行车过来,其将100元人民币给了“靓仔”,“靓仔”收了放进裤袋后,从裤袋里拿出一包用纸巾包裹的毒品给其。这时民警上前将“靓仔”抓获。民警叫“靓仔”带他们去抓“驼子”。并经辨认指出,被告人王波就是“驼子”、张某望是“靓仔”。9、同案人张某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16日9时许,其叔叔(驼背)叫其送一个用纸巾包好的毒品给一个叫“阿某”的男子,地点是汀根村东桥大街以南的河涌边,其就骑自行车去到上址和“阿某”交易,其收了“阿某”100元人民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叔叔跟其联系的电话有两个177××××1670、183××××1017。其叔叔从2016年5月18日就叫其送毒品,一共送了四五次,算上“阿峰”,一共送了四个男子。买家是王波事先联系好的,价钱也谈好。买家给其多少钱其就收多少钱。王波一开始就告诉其帮他送的是毒品,并叫其不要自己吸食。王波答应给其每天50元的酬劳,后来提升至3000元一个月,至今其收了他1000元左右。其没有使用过王波的手机。在贩卖毒品期间,其和王波居住在一起,其记得王波使用的电话是前面三位数是177,后面的不记得了。其自己有手机,不用使用王波的电话,而且他的电话有开机密码,其想用都用不了。2016年6月16日,其没有使用过王波的电话,有使用自己的电话187××××5225,是一台白色华为手机,已被扣押。王波的妻子平时没有使用王波的手机,她自己有手机用。其在王波家居中期间,没有发现王波的妻子使用王波的手机。王波的儿子才4岁,不会玩手机,且王波手机设有密码,4岁的小孩不懂开。10、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6日上午9时许,其和其他工作人员到达沙头街东桥大街以南300米处一河边工地。民警把事先准备好的100元1张交给举报人,然后举报人去河涌附近等候。其和民警一起驾驶小车在建筑工地附近监视。9时50分左右,一身穿灰色背心的男子骑着自行车接近举报人,因视线阻隔,其没有看到交易过程。5分钟后,其们接到指令上前抓捕,并从该灰色背心男子的裤袋里搜出事前准备好的人民币100元,从举报人身上缴获黄色粉末一包。灰色背心男子说是他叔叔王波安排他来交易毒品的。在该男子的带领下,其们去到沙头街汀根村北秀街四巷三横4号的二楼抓获王波。经辨认指出,被告人王波和张某望就是被抓获的人。11、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6日上午9时许,其到达沙头街东桥大街以南300米处一河边工地。民警把事先准备好的100元1张交给举报人。其和民警一起驾驶小车在建筑工地附近监视。9时50分左右,一男子骑着自行车接近举报人。5分钟后,接到指令上前抓捕,并从该灰色背心男子的裤袋里搜出事前准备好的人民币100元,从举报人身上缴获黄色粉末一包。灰色背心男子说是他叔叔王波安排他来交易毒品的。在该男子的带领下,去到沙头街汀根村北秀街四巷三横4号的二楼抓获王波。其看到举报人从口袋里拿出一张100元交给该男子,该男子接过钱后从口袋里拿出一小包东西给举报人。经辨认指出,被告人王波和张某望就是被抓获的人。12、证人樊某(王波妻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6日,9时许,张某望跟王波说出去一下,其去买菜。后王波打电话叫其买咸蛋。其回来后,王波说手机被小孩摔坏了,手机卡弄不见了。11时许,张某望在楼下叫其开门,民警也跟着进来。王波这时在二楼。王波的手机是183××××1017,张某望的手机是187986685225。13、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9日王波到其番禺区北秀街四巷三横4号二楼看房,王波看好了后就以人民币460把二楼的三间房全部租下,当时王波、王波妻子和王想在现场。其和王波签合同,但王波没有带身份证,他就用王想的身份证和其签订合同。王波和他老婆给其920元,包括一个月租金和按金。2016年7月13日,其发现上述出租屋的东西全部搬离,王波老婆搬走没有跟其说,她连按金都不要。上述出租屋有王波、王波老婆、王波儿子和王想四个人住。14、被告人王波的供述,2016年6月16日早上6时许,其开车拉蔬菜去沙头街市场,完事后其就回去北秀街四巷三横4号出租屋,回去后就回房间睡觉,并把其的手机放在房间的桌子上。后来其老婆樊某把桌子搬到二楼阳台让孩子写作业。其睡不着,就到阳台那里吃早餐。接着住在出租屋二楼的另一个房间叫“番望”的小男孩走过来对其老婆说出去一下,那个小男孩出租后其就准备煮饭。接着其老婆叫其打电话给“番望”,问他是否要回来吃饭,他说他正在回来的路上,打完后其就把其的手机交给小孩打游戏。十几分钟后,其听到“番望”在楼下叫其,其老婆下楼开门,就有民警到场。“番望”和其侄子住在出租屋二楼的同一个房间,手机号码是187××××5225。“番望”是其侄子的同学,没有地方住,就暂时和其侄子住在一起,他2016年6月9日才搬过来的。其不清楚“番望”有没有贩卖毒品,其没有叫他贩卖毒品。其的手机是一台白色的酷派,号码不记得,只记得是183开头,该手机被民警缴获。可能其儿子把手机壳拿走了,现场也找不到该手机卡,不清楚手机卡放在那里。今天早上其打过两次电话给“番望”,第一次没有人听,第二次才接听,其打给他是问他是否回来吃饭。出租屋时其在2016年6月9日租下来的,其和老婆住在二房一厅里,侄子王想和“番望”住在另一个房间。经辨认指出,其使用的手机;辨认出通话记录的视频截图及其使用的手机。15、前科材料证实,2010年1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波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经查,举报人简某某指证其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在约定地点以100元价格进行毒品交易;同案人张某望的供述,其叔叔即被告人王波叫其去交易毒品;证人彭某1、黄某1证实,他们在接到举报后,进行了抓捕行动,并在现场目睹了毒品交易的过程;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举报人简某某处缴获毒品;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和举报人及张某望有多次通话记录;本案还有抓获经过、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吻合一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波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的辩解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波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诺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波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波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进行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48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梁焕君人民陪审员 彭汝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