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4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刘二咏与卞郑新、李新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咏,卞郑新,李新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578号原告:刘二咏,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卞郑新,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李新莉,女,64岁,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二咏与被告卞郑新、李新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二咏承担。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