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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刘二咏与卞郑新、李新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咏,卞郑新,李新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578号原告:刘二咏,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卞郑新,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李新莉,女,64岁,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二咏与被告卞郑新、李新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二咏承担。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