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凌云光电(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詹光向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凌云光电(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詹光向,伍仁辉,叶高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214号申请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南京新地中心4202号、4203号、4204号、4205号。法定代表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敬影,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星,该公司法务专员。被申请人:凌云光电(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南路1181号一层之一。法定代表人:詹光向。被申请人:詹光向,男,1982年10月29日生,住福建省大田县。被申请人:伍仁辉,男,1972年12月8日生,住福建省大田县。被申请人:叶高凉,男,1983年9月3日生,住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凌云光电(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詹光向、伍仁辉、叶高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被告凌云光电(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詹光向、伍仁辉、叶高凉名下价值1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文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亚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