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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康某与康某1康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康某1,康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223号原告:康某,男,194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康某1,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康某2,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康某与被告康某1、康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康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赵亚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巩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