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民申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崔峰鹤与王钰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峰鹤,王钰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3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峰鹤,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峰,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钰杰,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洋,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崔峰鹤因与被申请人王钰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终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峰鹤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二审法院在认定装修残值问题上,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使用不当。一审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和第11条第2款是错误的。崔峰鹤在原审庭审中提交了证据,证明王钰杰出租给崔峰鹤的房屋未达到应有的使用标准,致使崔峰鹤在租赁房屋之后,所经营的烧烤店多次出现卫生间跑水,厕所反水,使店面装潢损失惨重,在向王钰杰反映之后,没有得到解决。原审法院认定王钰杰无过错,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鉴定机构在对崔峰鹤异议作出答复的同时,向崔峰鹤作出了正式的鉴定结论,答疑时间和报告做出的时间为同一天,违背了崔峰鹤的真实意思,程序违法。原审法院认为崔峰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或鉴定程序违法,显然欠妥。2.原审法院在认定修复费用是否得当上存在错误。崔峰鹤对鉴定报告中修复问题本身存在诸多意见,但是原审法院依然采纳了保守的鉴定结论。3.原审法院认定崔峰鹤的营业损失和其他损失问题存在错误。崔峰鹤提交了纳税定额证明,证明崔峰鹤经营的两家店铺必须达到该税额,税务机关按照此税额征税,证明崔峰鹤存在营业损失。崔峰鹤提供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朝鲜族中学出具的书面材料同样可以证明存在损失。王钰杰提交意见称,1.崔峰鹤与王钰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崔峰鹤拒绝支付房租,租赁合同被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长二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解除,崔峰鹤存在重大错误。王钰杰同意利用装饰装修残值,原审法院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装饰装修残值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崔峰鹤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吉林省国理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情形,原审依据鉴定结论认定崔峰鹤的修复费用正确。3.崔峰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营业损失和其他损失。4.崔峰鹤的各项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本院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崔峰鹤提交一份新证据:吉林省华纬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初稿》,证明该案件与本案类似,该案件中,平整地面和人工损失、洗手池、吊灯、浴霸均作为了残值的鉴定范围。而崔峰鹤申请的鉴定,众多项目遗漏,扩大了崔峰鹤的损失。王钰杰质证认为,崔峰鹤提交的评估报告与本案无关,吉林省国理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鉴定报告依据崔峰鹤提出的申请,双方共同选择确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报告出具之后,崔峰鹤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出具相应意见。崔峰鹤提交的评估报告是初稿,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1.崔峰鹤与王钰杰于2009年10月30日、2010年10月1日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分别用于经营烧烤店和宾馆。本案争议的两份租赁合同被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二初字第44号和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终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本案中,崔峰鹤、王钰杰在原审法院的主持下共同选择吉林省国理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租赁房屋剩余租赁期限内装修残值和破损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崔峰鹤虽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或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在对崔峰鹤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的同一天,向崔峰鹤作出了正式的鉴定结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虽然本次再审申请复查期间,崔峰鹤提供了吉林省华纬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初稿》,用以证明吉林省国理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遗漏众多项目,扩大了崔峰鹤的损失。但崔峰鹤提交的评估报告不足以推翻吉林省国理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原审法院依据吉林省国理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判决王钰杰给付崔峰鹤装修破损修复费用24274元、装修装饰物补偿款243664元,并无不妥。2.崔峰鹤提供的《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和《核定定额通知书》,不能证明崔峰鹤在租赁期间的具体营业损失数额。崔峰鹤主张由于宾馆漏水,导致旅客退订房间,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朝鲜族中学出具的书面材料不能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崔峰鹤要求王钰杰赔偿租赁房屋的营业损失50000元和其他损失7302元的诉请,并无不妥。崔峰鹤的再审申请理由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峰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周 婧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