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胜白与杜克永、范功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白,杜克永,范功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684号原告:黄胜白,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杜克永,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范功永,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原告黄胜白与被告杜克永、范功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胜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胜白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