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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胜白与杜克永、范功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白,杜克永,范功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684号原告:黄胜白,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杜克永,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范功永,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原告黄胜白与被告杜克永、范功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胜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胜白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