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黄金友诉李自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友,李自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588号原告:黄金友,男,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被告:李自廷,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原告黄金友诉被告李自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黄金友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友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计25.50元,由原告黄金友负担。审判员 刁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治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