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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黄金友诉李自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友,李自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588号原告:黄金友,男,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被告:李自廷,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原告黄金友诉被告李自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黄金友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友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计25.50元,由原告黄金友负担。审判员 刁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治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