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27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沈敏芳与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敏芳,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27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敏芳,女,汉族,1965年2月13日出生,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竹辉路278号。法定代表人:董小安,董事长。沈敏芳与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0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2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39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本市×××××、×××××房屋,上述房产均存在抵押,本案均已轮候查封,现不宜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2辆(车牌号:苏E×××××、苏E×××××),本案已轮候查封,车辆去向不明,现不宜处理。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借款本息28万元、案件受理费12397元及案件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及去向不明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王达雷审判员 吴华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腾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