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91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91刑初8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环保车承运人,住本区营田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屈原管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屈原管理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14日经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重新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8日以屈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平独任审理,于2017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潘靖、危���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月2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湘F892**号牌中型特殊结构货车(载生活垃圾)沿尚磊路由南往北行驶,途径普利公司路段超越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湘######号牌小型盘式拖拉机,与拖拉机相刮,导致拖拉机驶离路面发生侧翻,事故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王某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屈原管理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赔付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7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留在案发现场,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屈原管理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纤日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