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思敏与谢达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敏,谢达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3229号原告:刘思敏,女,汉族,1986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谢达安,男,汉族,1985年12月17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刘思敏与被告谢达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思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达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思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谢达安归还剩余的借款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借给谢达安人民币12200元,定于2016年3月1日前归还。但到目前为止,谢达安只归还了4780元,还欠6000元未归还。谢达安借钱时写了借据,同时把他的户口簿交给了原告存放,待把所借可12200元归还后拿回。被告谢达安无到庭答辩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日,被告谢达按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谢达安现借刘思敏人民币12200元整,定于2016年3月1日前归还,此日期前其借款人的其他借条均无效不重复,还款方式以银行转账分期归还。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被告谢达安通过微信的方式向原告归还了42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归还了2000元,合共62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其向被告谢达安出借款项12200元,原告为此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佐证,被告未出庭抗辩,亦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本院对双方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现被告已向原告归还了借款6200元,其还应向原告归还6000元。综上所述,被告谢达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达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000元予原告刘思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达安负担,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逸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