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雷和徐春明;贺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徐春明,贺朋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23民初866号原告张雷,男,汉族,1994年5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被告徐春明,男,汉族,1986年5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被告贺朋军,男,汉族,1992年8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宕昌县。原告张雷与被告徐春明、贺朋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雷、被告徐春明、贺朋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雷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27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6日,被告徐春明驾驶甘****50号轻型货车沿连霍线行使至2054公里100米时,与原告驾驶甘****36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原告驾驶车辆受损。事故经榆中县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徐春明负全部责任,原告张雷无责任,2017年3月13日原告车辆维修完毕后,被告徐春明失去联系,被告贺朋军拒不承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并拒绝赔偿,故,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徐春明辩称,原告的车辆修理费2790元我们自愿承担,但诉讼费我们不承担。被��贺朋军辩称,原告的车辆修理费2790元我们自愿承担,但诉讼费我们不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原告张雷的驾驶证、甘****36号小型客车的行驶证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被告徐春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雷无责任。被告徐春明辩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签字是我签的,但事实我不认可;被告贺朋军辩称,当时我不在现场,对交通事故事实不认可。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中大队于2016年3月6日作出第62012372017005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春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雷无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供的修理费发票、维修清单、支���刷卡发票,拟证明原告支付甘****36号小型客车修理费2790元,被告徐春明、贺朋军均对该组证据认可,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7年3月6日,被告徐春明驾驶甘****50号轻型货车沿连霍线行驶至2054公里100米时,与原告驾驶的甘****36号小型客车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中大队认定:“徐春明负全部责任,张雷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榆中鸿泰汽车修理厂对受损的甘****36号小型客车进行了维修,支付修理费2790元。2.被告贺朋军为甘****50号轻型货车的所有人。3.在此次事故中,被告徐春明与被告贺朋军系雇佣关系,即被告贺朋军雇佣被告徐春明运输货物。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徐春明驾驶甘****50号轻型货车在沿连霍线行驶过程中与原告驾驶的甘****36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原告车辆受损。该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中大队认定:徐春明负全部责任,张雷无责任。被告徐春明系被告贺朋军的雇员,被告贺朋军同意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收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贺朋军应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贺朋军赔偿车辆修理费27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六)项、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贺朋军赔偿原告张雷车辆修理费27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贺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兴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哲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