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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印华与孙井阳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印华,孙井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46号申请执行人:陈印华。被执行人:孙井阳。申请执行人陈印华与被执行人孙井阳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故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下发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15日,本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在吉林银行长春红旗街支行的工资帐户予以冻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0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清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