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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7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与淄博尊瑞经贸有限公司、淄博瀚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淄博尊瑞经贸有限公司,淄博瀚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王亚楠,王保国,于衍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737号之二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西路142号。主要负责人:杜志刚,行长。委托代理人:翟圣东,男,本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淄博尊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北西六路1号时代大厦5层A522号。法定代表人:王保国。被告:淄博瀚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体育场路1397号。法定代表人:于衍斌。被告:王亚楠,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张店区。被告:王保国,男,1951年2月16日出生,住张店区。被告:于衍斌,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住周村区。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与被告淄博尊瑞经贸有限公司、淄博瀚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王亚楠、王保国、于衍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76元,减半收取计41538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负担;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负担。审判员  国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