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世升与汤胜利、曹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世升,汤胜利,曹秋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83民初1330号原告:梁世升(又名梁超一),男,汉族,1939年6月13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功,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胜利,男,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曹秋月,女,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梁世升诉被告汤胜利、曹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世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胜利、曹秋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6000元借款及利息(2014年6月28日借款1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6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2014年8月19日借款2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2014年10月7日借款1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0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2014年12月30日借款6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015年8月23日借款1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分五次从原告处累计借款56000元,约定年利率8%,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别给付原告利息800元、1600元、1000元,后对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还款。因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被告汤胜利、曹秋月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为证明原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5张,证明被告汤胜利借原告56000元及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汤胜利、曹秋月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汤胜利、曹秋月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汤胜利与曹秋月于2015年9月10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汤胜利借原告梁世升56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归还。因此原告梁世升要求被告汤胜利归还5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中双方明确约定了利息,被告已支付10000元的利息到2015年6月28日,支付20000元的利息到2015年8月19日,支付10000元的利息到2016年2月5日,因此2014年6月28日借款10000元的利息应从2015年6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2014年8月19日借款20000元的利息应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2014年10月7日借款10000元的利息应从2014年10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2014年12月30日借款6000元的利息应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015年8月23日借款10000元的利息应从2016年2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以上债务发生于二被告汤胜利、曹秋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汤胜利、曹秋月应共同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汤胜利、曹秋月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梁世升56000元及利息(2014年6月28日借款1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6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2014年8月19日借款2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2014年10月7日借款1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0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2014年12月30日借款6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015年8月23日借款1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汤胜利、曹秋月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王娟娟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亚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