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邱本连与李传歌、李传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本连,李传歌,李传秀,李传媛,李传娇,苗军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2080号原告:邱本连,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传歌,女,193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传秀,女,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传媛,女,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传娇,女,194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苗军霞,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本连与被告李传歌、李传秀、李传媛、李传娇、苗军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本连以需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本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本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5.00元,减半收取742.50元,由原告邱本连负担。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