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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颜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8年2月15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颜某,女,1979年4月26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某诉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颜世丹已经将执行标的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3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铁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