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颜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8年2月15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颜某,女,1979年4月26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某诉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颜世丹已经将执行标的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3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铁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