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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寻乌县万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姚国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乌县万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姚国平,彭生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294号原告:寻乌县万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寻乌县长宁镇石船子别墅区6号;法定代表人:彭生仁,职务:董事长。被告:姚国平,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第三人:彭生仁,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寻乌县。原告寻乌县万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国平、第三人彭生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寻乌县万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寻乌县万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国平已协商一致,无需法院再进行处理,原告寻乌县万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寻乌县万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63元,减半收取计5981.5元,由原告寻乌县万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员  钟燕琴代理审判员  潘春玲人民陪审员  黄 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古慧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