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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兰丕良、韦昌磊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丕良,韦昌磊,韦昌儒,韦西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67号申请执行人:兰丕良,男,1957年6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昌磊,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壮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昌儒,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西娜,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于在执行兰丕良申请韦昌磊、韦昌儒、韦西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29民初100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韦昌磊、韦昌儒、韦西娜应拆除其设置在大化县大化镇建丰南路43号地块上的镀锌钢管及其他建筑材料,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因被执行人韦昌磊、韦昌儒、韦西娜已自行拆除并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9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吉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