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4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雪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雪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544号原告:周某。被告:张雪莹,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周某与被告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王锡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舒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