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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4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雪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雪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544号原告:周某。被告:张雪莹,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周某与被告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王锡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舒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