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厉某某诉王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某,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8民初592号原告厉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被告周某某,女。原告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厉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厉某某诉称,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7日由被告周某某担保在我处借款23600元,此款为被告王某某生活用款,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即从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7日还清,被告给我出具借据1份,借款人被告王某某及担保人被告周某某分别在借据上签名。另有口头约定此款到期后欠款人无能力偿还由担保人负责偿还此款。现我生活需要资金多次向被告们所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我的合法利益,我到法庭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我欠款人民币23600元,并要求被告周某某对此笔欠款负责偿还连带责任,以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某某辩称,欠款属实。那钱借给别人了没要回来,所以现在给不上原告,但是现在也是暂时给不上,以后有钱了就给,我计划3年内给清。被告王某某、周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7日由被告周某某担保在原告处借款23600元,此款为被告王某某生活用款,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即从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7日还清,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1份,借款人被告王某某及担保人被告周某某分别在借据上签名。现原告多次向被告们所催要未果,原告到法庭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3600元,并要求被告周某某对此笔欠款负责偿还连带责任,以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王某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有被告王某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理应将欠款给付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担保意思表示真实,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厉某某欠款23600.00元。二、被告周某某对上述欠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90.00元减半收取195.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玉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