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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康振国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振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3刑初8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振国,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6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振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慧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振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6日17时许,家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鼎家园小区19号楼4单元102室的被告人康振国在自家楼道内,因琐事与隔壁邻居被害人郑某产生矛盾,进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其造成郑某双眼钝挫伤、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上颌骨鼻突骨折。法医鉴定意见为郑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康振国案发后赔偿了郑某经济损失8000元,郑某对康振国的行为予以谅解。康振国于2016年7月16日被依法传��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康振国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康振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CT检查报告单,证实郑某鼻中隔骨折,双侧鼻甲肥大,鼻中隔偏曲。2.谅解书,证实康振国已赔偿郑某8000元,郑某对其行为予以谅解。3.户籍证明,证实康振国的个人自然情况,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证人证言1.证人田某(康振国妻子)的证言,证实康振国与郑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厮打在一起的经过。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其看到康振国与郑某因琐事发生了争吵。(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其被康振国用拳头打伤的经过。(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康振国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五)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354号鉴定书,证实郑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六)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康振国系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振国故意伤害郑某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康振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郑某轻伤二级的后果,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康振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康振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振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齐慧春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李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薜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