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丁小龙诉被告谢文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龙,谢文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1民初411号原告丁小龙,男,汉族,住赣县。被告谢文明,男,汉族,住赣县。原告丁小龙诉被告谢文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文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小龙诉称,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开始跟被告做事,当原告说好按工程量做工80%的钱,做完之后全部付清,然而原告做工做到一半叫被告拿生活费时,然后被告说身上没钱,叫我做完全部工程时一起结账,等原告2015年6月底全部做完工程时,原告向被告结算工程款时,被告又说身上没有钱,被告写了一份16000元欠条,并立下字据。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劳务工资1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文明书面辩称,被告系代表公司职务行为聘请原告承接第三人黄静所有的新房装饰泥工施工,但因原告的施工质量问题,导致未结算到施工费,因此,原告欠款系施工产生的债务,应属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丁小龙2015年4月开始为被告做泥工,经结算后被告欠原告工资16000元,2016年3月17日出具欠条一张。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当庭举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报酬应当支付。原告为被告从事泥工工作,经结算后尚欠原告1600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书面答辩主张该欠款为公司欠款,应由公司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所出具的欠条未加盖公司印章及公司的授权证明,因此,对被告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其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视为放弃,因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谢文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小龙支付劳动报酬16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谢文明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