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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吴国平与贾中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平,贾中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434号原告吴国平,男,生于1954年7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贾中会,男,生于1987年1月17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吴国平诉被告贾中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吴国平承担。审判员 付 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柳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