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吴国平与贾中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平,贾中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434号原告吴国平,男,生于1954年7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贾中会,男,生于1987年1月17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吴国平诉被告贾中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吴国平承担。审判员 付 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柳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