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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洪升申请变更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升,李洪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5民特28号申请人:李洪升,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人李洪升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洪升称,申请变更申请人李洪升为李洪伟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李洪升与李洪伟系兄弟关系,李洪伟于1985年2月患精神疾病至今长期住院治疗,经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狂躁抑郁症,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2013年,天桥区法院(2013)济天民特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洪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贺子雯为其监护人。现贺子雯已81岁,身患多种疾病:高血压、心脏病,且腿部已换支架,行动不便,无法照顾李洪伟。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洪升与被监护人李洪伟系兄弟关系,均系被申请人贺子雯的儿子。被监护人李洪伟于1985年精神出现异常。2006年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相;2007年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躁狂相;2012年9月28日诊断为:双相障碍目前为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自2006年起一直住院治疗至今。本院(2013)济天民特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洪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贺子雯为其监护人。本院认为:被监护人李洪伟经本院生效判决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依法指定其母亲贺子雯作为其监护人。现被申请人贺子雯年龄较大,且身患多种疾病,行动不便,申请人李洪升以此为由要求变更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李洪伟的监护人变更为李洪升。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