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飞、顾妮俐与西安陆港远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飞,顾妮俐,西安陆港远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27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飞,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妮俐,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委托代理人吴飞,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系顾妮俐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陆港远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纲五大道8号现代物流企业聚集区第二栋。法定代表人姜李博,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富信,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飞、顾妮俐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陆港远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0日吴飞、顾妮俐与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吴飞、顾妮俐购买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国际港务区迎宾大道以西、河堤路以东、北三环以北陆港金海岸(一期)莱顿小镇第18幢2单元1层20103号房。房屋总价款939597元。合同并对项目建设依据、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交付期限、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规划、涉及变更的约定、交接、出卖人关于产权、装饰、涉及标准的承诺、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承诺、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保修责任等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中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合同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承诺约定:“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水、电、燃气设施设备于商品房实际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如因市政配套原因据实延期,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吴飞、顾妮俐依约交付了房屋价款。2014年3月28日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向吴飞、顾妮俐发出交房通知,吴飞、顾妮俐认为房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包括入户大门未按约定安装防盗门,天然气未按约定时间开通等问题,故拒绝接受。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吴飞、顾妮俐诉至法院。庭审中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提交证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证明2014年3月陆港金海岸莱顿小镇18号房屋验收合格,及吴飞、顾妮俐购买的房屋分户质量经四方验收合格,符合交房条件。吴飞、顾妮俐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坚持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及对方忽略吴飞、顾妮俐验收的权利。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提交证据天然气工程施工委托合同,供用气合同,分户挂表开户信息采集卡,用于证明涉案房屋天然气符合合同约定使用条件,具备交付使用的功能。吴飞、顾妮俐对此不予认可。经法院现场勘查,吴飞、顾妮俐该户住宅共计三层,地下一层,地上一二层,该住宅通往室外有两处出口,其中地上一层住宅南侧有一出口,可直接通往地面后院及户外,该出口大门为钢架玻璃门。该住宅负一层通往电梯间出口为钢制防盗门,该电梯间可通往该单元其他住户入口,通往以上楼层其他入户仅有此入口。吴飞、顾妮俐诉称,双方于2012年6月30日签订陆港金海岸小区18#楼20103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吴飞、顾妮俐已经履行合同中的全部应尽义务,2014年4月16日吴飞、顾妮俐前往现场进行交接手续,发现并告知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及物业公司(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的交房代理人)房屋存在不定时停水、停电、暖气管道压力无法测试检查、房屋建筑质量问题需维修十多处、一层入户大门与合同不符等问题,双方约定尽快维修好后再次验房。吴飞、顾妮俐先后多次前往验收,至2016年3月底仍未达到约定交房条件。期间有发现小区内全部电梯被之间部门封存停用、天然气未通气的问题,致使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并严重影响吴飞、顾妮俐入住生活,多次向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及物业公司催促亦无实质进展。现吴飞、顾妮俐诉至法院,要求1、判定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违约交房,更换合格的入户大门并三倍赔偿,2、判定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未达到交房条件,3、判定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迟延交房违约金50663元,4、判定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完成现有房屋质量问题维修验收前、未更换合格的入户防盗门及未开通小区天然气前属于未达到住宅交房条件,吴飞、顾妮俐无需承担交房前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按约定入户防盗门已经履行,系合格防盗门,合同记载为入户门,吴飞、顾妮俐所述为进入院子的门,系理解错误。天然气正常使用并不是交房的条件,交房条件为验收合格,天然气属于公共设施,具体正常运行以市政部门配套设施为前提,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不存在违约。市政有关天然气不到位也不能成为吴飞、顾妮俐不接收房屋的理由。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多次告知要求交付房屋,但吴飞、顾妮俐拒绝接受。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方不存在违约,不承担违约金。物业费用等其他费用因吴飞、顾妮俐不接收房屋产生,理应由吴飞、顾妮俐自行承担。故不同意吴飞、顾妮俐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吴飞、顾妮俐及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依据该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依据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中对交房条件的约定,确定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证据可证明在约定时间已经具备交房条件。故吴飞、顾妮俐要求确认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未达到交房条件并承担延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吴飞、顾妮俐主张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违约交房,所安装入户门违反合同约定。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吴飞、顾妮俐住宅两处出口,一层出口为钢架玻璃门,可通过其院落通往户外,负一层通往电梯间出入口为防盗门,通往电梯间公共区域。通往公共区域的入口理解为入户大门符合生活常识。故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并未违反双方相关约定。吴飞、顾妮俐要求认定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违约交房及重新安装防盗门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吴飞、顾妮俐要求不承担交房前的物业费用的诉讼请求,有关物业费用系吴飞、顾妮俐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吴飞、顾妮俐如有主张,可另案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吴飞、顾妮俐要求判定被告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违约交房,更换合格的入户大门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吴飞、顾妮俐要求判定被告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未达到交房条件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吴飞、顾妮俐要求判定被告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迟延交房违约金50663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宣判后,吴飞、顾妮俐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涉案房屋两处大门均应认定为入户门,应更换成防盗门;因天然气未通,并未达到交房使用条件;在未达到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应收取物业费。故请求法院改判:1、西安陆港远景置业有限公司更换合格的入户防盗门并三倍赔偿;2、改判未达到住宅交房条件时发生的物业等相关费用由西安陆港远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西安陆港远景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其拟交付的商品房符合法定和约定的交付条件;该房屋的入户门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天然气方面的违约事实;吴飞、顾妮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物业费用。原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中,吴飞购买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陆港金岸莱顿小镇18幢2单元1层20103号房屋。2014年3月28日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向吴飞交付房屋,吴飞以房屋存在入户大门未按约定安装防盗门、天然气未按时接通等质量问题,未达交付条件为由拒绝受领。现案涉房屋的质量已经四方验收合格;对吴飞提出的未按约定给其安装防盗门的问题,经原审法院现地勘察,查明案涉房屋有两个入口,在通往公共区域的入口门已安装了防盗门,另一出口并不进入公共区域,对另一入口安装了钢架玻璃门,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给予吴飞进行了合理解释,吴飞要求西安陆港愿景置业公司给其更换为防盗门,既影响小区整体形象,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吴飞所称天然气未接通的问题,经查明,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已向天然气公司缴纳了天然气的初装费、施工费等费用,且室内的各项设施设备已按标准和要求到位,客观上未接气确非西安陆港愿景置业有限公司所致,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房屋具备交付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吴飞在起诉中称,因房屋未达到交付条件,不应承担物业费的问题。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系物业公司与吴飞的物业合同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吴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吴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焦海林审判员 朱利安审判员 李美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雅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