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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南通市万通钢管有限公司、陆昌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市万通钢管有限公司,陆昌林,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福尼亚实业有限公司,杨立建,生立荣,南通晔司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叶竖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万通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陆昌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昌林,男,195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顾春燕,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福尼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生立荣。原审被告:杨立建,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审被告:生立荣,女,1966年7月6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审被告:南通晔司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竖中。原审被告:叶竖中,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海安县。上诉人南通市万通钢管有限公司、陆昌林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及原审被告江苏福尼亚实业有限公司、杨立建、生立荣、南通晔司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叶竖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市万通钢管有限公司、陆昌林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南通市万通钢管有限公司、陆昌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市万通钢管有限公司、陆昌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120元,减半收取15560元,由上诉人南通市万通钢管有限公司、陆昌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刘丽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