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淑荣诉梁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荣,梁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968号原告:高淑荣,女,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通榆县。被告:梁丽华,女,1959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荣诉被告梁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梁丽华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淑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淑荣撤回对梁丽华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文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 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