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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志财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财,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910号原告:王志财。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号。负责人:邹国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财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财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志财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春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