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3188赵鑫晶与杨鹏程、宋宝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鑫晶,杨鹏程,宋宝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188号原告赵鑫晶,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告杨鹏程,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被告宋宝山,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原告赵鑫晶诉被告杨鹏程、宋宝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赵鑫晶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鑫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