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行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与大连国一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大连国一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5)瓦行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住所地大连。法定代表人:袁朝晖,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大连国一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法定代表人:于金凤,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与大连国一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静贤代理审判员 周发慎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雪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