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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中山市宝丽皇家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中山市宝丽皇家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1540号原告:叶佳修(YEH,CHIA-HSIU),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广东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宝丽皇家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徐渝华。原告叶佳修(YEH,CHIA-HSIU)与被告中山市宝丽皇家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皇家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佳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被告宝丽皇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渝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佳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宝丽皇家公司在其点播系统内立即删除原告叶佳修享有著作权的25首音乐作品《赤足走在田埂上》《七夕雨》《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流浪者的独白》《年轻人的心声》《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三个字》《外婆的澎湖湾》《生为女人》《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SAYYESMYBOY》《无啥通无采》《随风来去》《爱情莎哟哪啦》《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无怨的青春》《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稻草人的心情》《无你是欲搁按怎》《风向球》;2.判令被告宝丽皇家公司赔偿原告叶佳修经济损失37500元、原告叶佳修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555元(包括公证费1200元,取证费1355元),共计4005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叶佳修是《赤足走在田埂上》等25首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被告宝丽皇家公司未经原告叶佳修授权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上述音乐作品进行技术制作而使其增加伴唱功能,复制至其点播系统内,供消费者演唱表演,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叶佳修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表演权。综上所述,被告宝丽皇家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涉案音乐作品,侵犯了原告叶佳修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据此,原告叶佳修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被告宝丽皇家公司辩称,被告宝丽皇家公司没有使用原告叶佳修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公证转递的[(2011)鄂公协核字第133号]、[(2012)鄂公协核字第171号]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100年度板院民公钧字第000031号公证书和101年度板院民公钧字第000022号公证书记载,叶佳修授权的代理人吴锡坚在台湾地区公开市场两次购买公开出版的唱片,所购买的唱片资料上载明《赤足走在田埂上》《七夕雨》《流浪者的独白》《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外婆的澎湖湾》《生为女人》《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SAYYESMYBOY》《酒是舞伴你是生命》《假装我们还相恋》歌曲的词曲作者是叶佳修,《三个字》《昨夜之灯》的曲作者是叶佳修。经公证转递的[(2012)鄂公协核字第226号]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40公证书显示,叶佳修声明自己是《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无啥通无采》《随风来去》《爱情莎哟哪啦》《无怨的青春》《稻草人的心情》《无你是欲搁按怎》《风向球》歌曲的词曲作者,并提供了作品手稿。经公证转递的[(2014)鄂公协核字第474号]的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000812公证书载明,2014年7月1日叶佳修委托吴锡坚就叶佳修的音乐著作权遭受不法侵害事宜在大陆执行维权行为,代理权限包括调查取证、代为签字立案、代为参与庭审、答辩、申请执行等;吴锡坚有权再授权大陆各地维权公司、律师事务所或个人执行维权事宜;该委托有效期为五年。叶佳修将包括本案涉案歌曲在内的87首歌曲作品名单作为该授权书的附件。宝丽皇家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3日,经营地址为中山市,经营范围:娱乐场所、公共场所经营。2016年12月16日,吴锡坚的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6年12月19日,吴锡坚的委托代理人孔某某与该公证处的公证员曹某、工作人员喻某来到位于中山市的一处娱乐场所,该大楼挂有“香港中山榄镇同乡会大厦”“宝丽皇家公馆”字样的招牌,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娱乐场所三楼“皇家32”包房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员首先对孔某某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检查,该设备内无任何相关内容。孔某某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赤足走在田埂上》《七夕雨》《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流浪者的独白》《年轻人的心声》《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三个字》《外婆的澎湖湾》《生为女人》《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SAYYESMYBOY》《无啥通无采》《随风来去》《爱情莎哟哪啦》《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无怨的青春》《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稻草人的心情》《无你是欲搁按怎》《风向球》共25首歌曲,孔某某对上述25首歌曲播放画面进行了同步录像。在上述点播与录播过程中,公证员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录像完毕后由公证员将摄像机和存储卡收存、保管。消费结账后,孔某某现场取得了盖有“中山市宝丽皇家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印章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No:06381071)、盖有“宝丽皇家公馆财务专用章”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NO:6543143)。事后,由公证员将上述摄像机内的拍摄内容存于公证处提供的移动硬盘。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孔某某将上述摄像机中的摄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两份,一份由该公证处存档,一份装入信封加盖该公证处钢印进行封存。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对上述经过进行了公证并于2017年1月3日出具了(2016)鄂东内证字第11067号公证书。庭审中,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信封,有光盘1张,文件属性显示的形成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经播放,2016年12月19日现场摄录的被控侵权的涉案歌曲包含了《赤足走在田埂上》《七夕雨》《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流浪者的独白》《年轻人的心声》《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三个字》《外婆的澎湖湾》《生为女人》《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SAYYESMYBOY》《无啥通无采》《随风来去》《爱情莎哟哪啦》《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无怨的青春》《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稻草人的心情》《无你是欲搁按怎》《风向球》MTV。其中《思念总在分手后》《走味的咖啡》《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没有词曲作者的署名,其余的词曲作者均为叶佳修。经比对,涉案MTV的词曲部分与叶佳修主张权利的同名歌曲词曲部分相同或实质近似。双方未能就叶佳修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及宝丽皇家公司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庭审中,叶佳修称其合理费用包括取证消费的费用1355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以及差旅住宿费(律师费、差旅住宿费未提供票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叶佳修提供了经公证转递的公开出版物、底稿,在宝丽皇家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可以认定《赤足走在田埂上》《七夕雨》《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流浪者的独白》《年轻人的心声》《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外婆的澎湖湾》《生为女人》《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SAYYESMYBOY》《无啥通无采》《随风来去》《爱情莎哟哪啦》《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无怨的青春》《假装我们还相恋》《稻草人的心情》《无你是欲搁按怎》《风向球》MTV的词曲作者是叶佳修,《三个字》《昨夜之灯》的曲作者是叶佳修。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故本院对(2016)鄂东内证字第11067号公证书所载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该公证书载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宝丽皇家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方式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涉案MTV。经比对,涉案MTV的词曲部分与叶佳修主张的词曲作品相同或近似。从署名情况、独创性、拍摄目的等方面对宝丽皇家公司播放的《流浪者的独白》等MTV进行判断,上述MTV没有情节或情节十分简单,背景画面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属于以歌曲为基础制作的音像制品,而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词曲部分的著作权应由词曲作者即叶佳修享有。宝丽皇家公司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涉案的25首歌曲,侵犯了上述歌曲词曲作者所享有的复制权和表演权,另宝丽皇家公司在播放《思念总在分手后》《走味的咖啡》《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MTV时没有署上叶佳修的名字,同时侵犯了叶佳修对相应歌曲所享有的署名权,宝丽皇家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叶佳修要求宝丽皇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之规定,因叶佳修、宝丽皇家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叶佳修的实际损失情况及宝丽皇家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依据宝丽皇家公司的经营规模、地理位置、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侵害后果等情况,并考虑涉案歌曲的知名度、流行时间、相关MTV使用的付费标准、中山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由宝丽皇家公司支付叶佳修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每首歌曲4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五、九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宝丽皇家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其点播系统内立即删除原告叶佳修(YEH,CHIA-HSIU)享有著作权的下列音乐作品《赤足走在田埂上》《七夕雨》《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流浪者的独白》《年轻人的心声》《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三个字》《外婆的澎湖湾》《生为女人》《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SAYYESMYBOY》《无啥通无采》《随风来去》《爱情莎哟哪啦》《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无怨的青春》《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稻草人的心情》《无你是欲搁按怎》《风向球》25首;二、被告中山市宝丽皇家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叶佳修(YEH,CHIA-HSIU)支付赔偿款10000元(包含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叶佳修(YEH,CHIA-HSIU)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计401元,由被告中山市宝丽皇家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叶佳修(YEH,CHIA-HSIU)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山市宝丽皇家娱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国棠吴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