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2民初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黄山市屯溪区青云摩托车配件经营部与江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屯溪区青云摩托车配件经营部,江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967号之一原告:黄山市屯溪区青云摩托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汪元虎,总经理。被告:江煌,男,汉族,1971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原告黄山市屯溪区青云摩托车配件经营部诉被告江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向被告江煌邮寄送达,无法送达,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原告黄山市屯溪区青云摩托车配件经营部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山市屯溪区青云摩托车配件经营部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屯溪区青云摩托车配件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黄山市屯溪区青云摩托车配件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吴宇飞审 判 员  潘 华人民陪审员  汪团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进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