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喜福与东丰县金座房产公司、相贵仁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福,东丰县金座房产公司,相贵仁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286号原告张喜福,男,1959年12月12日生,住所地东丰县南屯基镇。被告东丰县金座房产公司,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第三人相贵仁,男,1968年3月23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拉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福诉被告东丰县金座房产公司、相贵仁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福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本院不予收取。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