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2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喜福与东丰县金座房产公司、相贵仁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福,东丰县金座房产公司,相贵仁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286号原告张喜福,男,1959年12月12日生,住所地东丰县南屯基镇。被告东丰县金座房产公司,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第三人相贵仁,男,1968年3月23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拉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福诉被告东丰县金座房产公司、相贵仁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福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本院不予收取。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