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7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宋某与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马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373号原告宋某,男。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宝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军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