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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7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宋某与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马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373号原告宋某,男。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宝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军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