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5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刑事速裁专用)(2017)豫0825刑初252号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速裁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11月5日,身份证号码4108231989110503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温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34mg/100ml。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悔罪的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谢 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文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