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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茂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茂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355号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环城西路锦绣兰庭一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李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功成,该公司经理。被告:张茂鸾,男,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茂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