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终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某、赤峰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赤峰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4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王府花园二期48号楼2-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某,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职员,现住赤峰市。上诉人马某、赤峰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4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马某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赤峰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4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马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由马某负担;二审马某预交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马某负担,二审赤峰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7501元,减半收取3750.50元,由赤峰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梨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