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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龙镇农场与赵春红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龙镇农场,赵春红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152号原告黑龙江省龙镇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60647805XD。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农场。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贾长森,男,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农场场部。被告赵春红,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龙镇农场与被告赵春红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镇农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镇农场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镇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会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佟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