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3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永安与顾明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安,顾明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853号原告:王永安,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地松,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明辉,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号***室。负责人:孙学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林,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永安与被告顾明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王永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安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永安负担(原告王永安已预交)。审判员 游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