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念其岳、念其英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念其岳,念其英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刑初1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念其岳,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平潭县。2016年5月21日因本案被平潭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被告人念其英,男,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平潭县。2016年5月21日因本案被平潭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辩护人魏文禄,福建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念其岳、念其英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念其岳、被告人念其英及其辩护人魏文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念其岳与被害人施某等人在平潭县潭城镇“两岸佳人KTV”四楼大厅内不小心轻微碰撞后引起口角,后念其岳进入包厢内叫出被告人念其英,冲进电梯殴打施某等人。经劝解后,施某等人离开“两岸佳人KTV”四楼。而后念其岳、念其英不听劝告,当着出警民警的面敲碎啤酒瓶,持着破损的啤酒瓶继续追打施某等人,致多人受伤。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陈某2和施某的损伤均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念其岳、念其英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念其岳在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念其英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念其岳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念其英辩解,他先是在电梯内劝架,因遭到对方殴打自己也动手打人,后对方在电梯内打电话通知人员到场,他与念其岳等人回到包厢打包剩余的啤酒准备回家,他到KTV楼下遇见对方又打起来了,他的行为仅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魏文禄提出,被害人一方故意挑起事端,用肩膀撞击念其岳而引发言语冲突,被告人念其英在劝架中受到对方殴打才还手,即被告人念其英伤害被害人事出有因,不是随意殴打他人,也不具备手段残忍等恶劣情节,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不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被告人念其英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一方对矛盾激化存在过错,建议对被告人念其英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念其岳与被害人施某等人在平潭县“两岸佳人KTV”四楼大厅内不小心轻微碰撞后引起口角,念其岳到包厢内叫出被告人念其英,后兄弟俩冲进电梯殴打施某、林某1等人,经劝解,施某等人离开“两岸佳人KTV”四楼。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KTV四楼大厅,念其岳、念其英不听劝告,当着出警民警的面敲碎啤酒瓶,持着破损的啤酒瓶继续下楼追打施某、李某等人,致李某、施某、陈某2三人受伤,现场处置民警在增援民警的配合下使用警用催泪喷雾剂制服念其岳、念其英,并将其二人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李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陈某2和施某的损伤均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施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20日晚10时,他与林某1等人在平潭县潭城镇“两岸佳人KTV”V7包厢喝酒聊天,不久,他们离开包厢往电梯走,念其岳不小心与他碰了一下,又与跟在后面的林某1撞在一起,双方争吵几句后念其岳就走进一间包厢。当他们准备乘电梯下楼时,念其岳带着念其英冲进电梯,念其岳就朝他们一阵乱打,念其英起先在旁劝架,但念其岳不依不饶地对他们狂打,陈某2上前阻止也遭到殴打,后他们还手挥打念其岳几下,念其英就参与殴打他们。当他们下楼等车离开时,念其岳、念其英持啤酒瓶朝他们冲来,念其英朝他及赶来替他开车的李某追来,他逃走时见念其英持酒瓶朝李某刺去,李某被刺后往小商品市场的斜坡跑走,念其英又掉头追打他,他的背部也被刺中。后警察赶到现场也无法劝止对方的行为,念其英等人还准备继续殴打他们。不久增援的警察陆续到达现场才控制住念其岳、念其英。经辨认相片,确认念其岳、念其英。2、被害人陈某2证言,证实2016年5月20日晚10时许,他与林某1等人在平潭县潭城镇“两岸佳人KTV”V7包厢喝酒聊天,林某1、施某、高某三人离开后,他也往电梯方向走,见到一名身穿红色短衫的男子和另一名男子在电梯内殴打他的朋友,他上前阻止时也被殴打,后在对方一名朋友的劝阻下才停手。他们乘电梯下楼在路边等车准备离开时,他见到先前在电梯内打人的两名健壮男子手持啤酒瓶朝他们冲来,其中穿红色短衫的男子朝他追来,他跑走过程中,该男子挥舞酒瓶朝他砸,他就用左手抵挡被砸中左关节,接着他的肚子被对方刺中,继续逃走时他的背部又被尖锐物刺中并摔倒在地。后警察赶到现场阻止对方的行为,对方两名男子根本不听劝阻,还准备继续对他进行殴打,等增援的警察陆续到达现场才控制住对方的男子。后他发现施某与李某也受伤了,其中李某的耳朵和左手臂被啤酒瓶刺中,伤势严重。3、被害人李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20日晚10时许,施某打电话说其酒喝多了,叫他带一个人去帮忙开车,后他驾车带朋友曾国顺一起到“两岸佳人KTV”,刚到KTV楼下路口,见到一辆鸣笛的警车驶入“两岸佳人KTV”楼下,施某与陈某2等人站在路口。不久,他见到一名穿红色衣服的男子与一名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分别持尖头的啤酒瓶朝他们冲来,黄衣男子与红衣男子就开始追打施某、陈某2,后黄衣男子转身持酒瓶朝他的耳朵刺来,他被刺伤后往小商品市场的门口方向跑,该男子又持酒瓶挥刺,他用左手臂抵挡后继续逃往商场。不久,施某打电话告知警察已控制住两名打人的男子,他返回现场时感觉自己的耳朵和左手臂在流血,后在朋友的陪同下到县医院救治,因受伤处较为特殊就转至福州市第八医院治疗。4、证人林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20日晚10时许,他与林某1及其二名朋友从“两岸佳人KTV”包厢出来准备回家,林某1因车钥匙忘记拿了又返回包厢取,他就到吧台取回自己充电的手机,后见念其岳站在大厅与林某1等人对骂,并威胁要到包厢叫人打他们,他与林某1等五人准备乘电梯下楼,念其岳、念其英以及一名穿灰色衣服的中年男子冲到电梯口,念其岳冲进电梯殴打林某1及其朋友,念其英先是劝阻念其岳,后也参与殴打,期间他们还手反抗,结果被对方压着打。经工作人员劝说后,他们一行乘电梯离开,到楼下路口时,林某1的另外两名朋友又到场,不久,他见到一辆警车到达现场,他与林某1及其朋友就先行离开。经辨认相片,确认念其岳、念其英。5、证人林某1证言,证实2016年5月20日晚10时许,他与林某2、施某等五人从平潭县“两岸佳人KTV”四楼V7包厢出来准备回家,施某在楼梯口与电梯内出来的一名中年男子碰了一下,二人互相噔眼,他因看不惯该男子就故意走到其面前碰了一下,该男子就开口骂人,他与施某也去骂对方,双方离开后他们往电梯走,这时该男子带了二个人到电梯口,在电梯关闭之际被对方拦住,该男子与另一个中年男子冲进电梯用拳殴打他与施某等人,他被打后也还手打对方。经管理人员拉劝后,他们乘电梯下楼,因他被人打感觉不爽就打电话通知朋友“智凯”、“黑脸”,他们五人走到路口时,他的两个朋友也到场,后先前在电梯内殴打他们的两名中年男子从KTV出来,见到他们七个人站在路口就回到KTV里面,这时一辆警车开到KTV楼下,他与林某2及“智凯”、“黑脸”就往新华书店方向离开。事后施某打电话告知其在平潭县医院,他与林某2等人到医院时才得知施某等三人被对方用啤酒瓶打伤。6、证人高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20日晚10时许,他与陈某2、施某等人在平潭县“两岸佳人KTV”四楼V7包厢喝酒,一会儿,他与陈某2、施某、林某1先行离开,他在前面走时,陈某2等三人不知何事与念其岳发生争吵,他将陈某2等人劝到四楼电梯内,念其岳与念其英冲进电梯,念其岳就用拳乱打,陈某2等人被打的无法还手。过了一会儿,念其英的朋友将其劝走,他们乘电梯下楼,走到小商品市场门口等陈某2的朋友开车来接,这时念其岳、念其英手持破碎的啤酒瓶冲来,他先逃走未被打中,念其岳、念其英就持酒瓶追打陈某2等人,警察到现场时念其岳、念其英还在乱打、乱刺陈某2等人,后又来了一批警察才控制住此两人,他就带陈某2等人到平潭县医院救治。经辨认相片,确认念其岳、念其英。7、证人陈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20日晚8时许,念小华打电话叫他到平潭县“两岸佳人KTV”四楼V2包厢喝酒,见到念其岳、念其英兄弟也在包厢喝酒。期间念其岳离开,不久又返回包厢叫念其英出去,后他就听到外面的吵闹声,他们到电梯口时见念其英用手撑住电梯门,念其岳在电梯内与二三个年轻人对骂,念其英几次将念其岳推开以防止双方打架,突然念其岳冲进电梯挥拳朝几个年轻人打去,对方也开始还手,双方在电梯内扭打在一起,他进入电梯挡在中间不让双方对打,念其岳、念其英、念小华与对方对打一会,他与对方的一名穿黑色衣衫的中年男子将双方劝开。后他们返回包厢收拾物品,念其岳、念其英、念小华手持啤酒瓶从楼梯下楼,他跟在后面下楼时见路口站着很多人,因心里害怕就躲在大楼后面,念小华也躲到大楼的转弯处,念其岳兄弟又上楼去了。不久,他见到警车到现场就与念小华藏在后面没有露面,直到警察离开现场他们才出来,后听说念其岳兄弟持酒瓶将对方打得很惨。经辨认相片,确认念其岳、念其英、念小华。8、证人念小华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某天下午,念其英打电话叫他到平潭县“两岸佳人KTV”包厢玩,后他与念其英、念其岳在包厢内喝酒。晚8时许,陈某1也到包厢玩,后念其岳出去一会儿又返回包厢说其被人殴打,念其英就跟了出去,他与陈某1听到外面的吵架声音也跑到大厅,见到念其岳兄弟在电梯内与人发生打架,他就跟进电梯朝对方踢打。打架结束后,他们返回包厢,他见桌上还有剩余的啤酒就拎了两瓶准备回家,到KTV楼下见路口站了很多人,他就在大门口徘徊了很久,后见警车到达现场,他与陈某1就躲到后面的停车场不敢出来,警车离开后他才回家。经辨认相片,确认念其岳、念其英。9、证人郑某、李弟弟证言,证实他们是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协警。2016年5月20日晚10时许,他与李弟弟协同民警丁明到平潭县“两岸佳人KTV”出警,他们到达KTV四楼电梯口时,见到两名很壮的男子手持啤酒瓶朝墙上砸,丁明询问对方为何要持啤酒瓶,一名个子较壮的男子回答自己被十几个年轻人殴打,警察来了也没有用,之后两名男子就乘电梯下楼,丁明边向指挥中心汇报边与他们乘坐另一部电梯追赶,到了小商品市场门口路段时,他们见到该两名男子持酒瓶追打几个年轻人,他们就上前劝阻、拖拉以阻止伤人行为,但他们拉住一个,另一个又去追打对方,场面很混乱无法控制,后增援民警赶到才将两名男子带回派出所。10、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位置及现场情况。11、现场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念其岳在平潭县“两岸佳人KTV”四楼大厅与施某等人发生争吵,后与被告人念其英在四楼电梯内殴打施某等人的情况,以及在KTV楼下路口追打施某等人的过程。12、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岚公鉴[2016]238、212、206号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李某外伤致腮腺破裂伤,属轻伤二级,左上臂开放性损伤,单条创口长度逾10cm未达45cm,属轻伤二级;陈某2外伤致背部见一创口长度逾1.0cm、左肘部见一创口长度达1.0cm,属轻微伤;施某外伤致口腔粘膜破损,属轻微伤。1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念其岳、念其英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14、到案经过及出警民警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念其岳与施某等人发生口角冲突,念其岳与被告人念其英冲进电梯内殴打施某等人,后念其岳、念其英持啤酒瓶预备冲到楼下追打施某等人,出警民警到场对其口头警告和劝阻,但其二人不听劝阻,继续追打对方人员,致李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增援民警到现场后,在多次警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使用警用催泪喷雾剂制服念其岳、念其英,并采取强制措施。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念其岳、念其英的自然身份情况。16、被告人念其岳、念其英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念其岳、念其英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念其岳、念其英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均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被告人念其英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以故意伤害罪定性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念其岳、念其英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十五日,依法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念其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二、被告人念其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我坚人民陪审员 王而标人民陪审员 肖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