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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20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游丽丽与重庆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丽丽,重庆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0547号原告:游丽丽,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楷,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5号1-8、2-8、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4811195L。法定代表人:余洪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取林,重庆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丽丽与被告重庆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游丽丽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游丽丽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丽丽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游丽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兹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