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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5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广员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员,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5075号原告刘广员。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彦宏。被告委托代理人范云岭。原告刘广员与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立案。原告刘广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广员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巩大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桑 宁 来源: